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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器械洁净室(区)检查要点指南(2023版)
发布时间:2023-12-15浏览:378

北京市医疗器械洁净室(区)检查要点指南(2023版)

洁净室(区)是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生产环境,洁净室(区)的环境控制水平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为深入贯彻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相关法规,进一步落实《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加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配套文件等,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人员增强对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相关知识的认知和把握,指导和规范全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人员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医疗器械洁净室(区)控制水平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为生产企业在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的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

医疗器械洁净室(区)检查要点.jpg

本指南主要以现行医疗器械法规、标准中对于洁净室(区)的规定为基础,尤其是以《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T 0033-2000)的相关要求为主,部分借鉴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2019)、《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 第3部分:检测方法》(GB/T 25915.3-2010)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本指南中涉及和引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检查指南等发生内容和效力变化时,要以当时执行的最新版为准。必要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重新研究修订,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检查指南可作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等涉及医疗器械洁净室(区)检查的参考资料。

二、检查要点及流程

以下检查要点的表述主要分为对现场情况和文件资料的检查两部分,但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现场查看、询问、记录的情况与生产企业的规定、文件、记录的符合性。

(一)现场观察企业生产、检验洁净室(区)环境

1.洁净室(区)内人流、物流走向应合理。

2.进入一更应设置门挡和防昆虫设施,应进行换鞋、脱外衣、洗手,应设置感应龙头、长把龙头、脚踏开关龙头或其它有效的洗手后防污染措施,应设置手烘干器。

3.进入二更应进行穿洁净工作服(鞋)或无菌工作服(鞋)、口罩、帽子、手消毒。手消毒剂应定期更换,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4.二更应设置整衣镜、方便穿洁净工作服或无菌工作服设施,应张贴更衣流程。应设置存衣、挂衣设施。二更中暂存的洁净工作服和工作帽应有防污染措施。洁净工作服和工作帽应有效遮盖内衣、毛发;对于无菌工作服应能包盖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一更使用的鞋应与洁净室(区)使用的鞋有效分隔。

5.应设置缓冲间或风淋室,洁净室(区)工作人员超过5人的,风淋室旁应设置旁通门。缓冲间或风淋室应有防止门同时开启的措施。

6.洁净室(区)内工作人员不应穿拖鞋,不应化妆或佩戴饰物等,不应将个人物品带入洁净室(区)。

7.用于生产的洁净室(区)内应设置洁具间、洗衣间、工位器具间以及中间库等辅助功能间。洗衣间应设置整衣晾衣区域,应具备洁净工作服或无菌工作服消毒灭菌措施,应确定洁净工作服或无菌工作服存放方式,以确保有效防止微生物、微粒的污染。洗衣间洗衣设施配备应合理,以满足洗衣、洗鞋需求。衣服和鞋应分别清洗。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使用的洁净工作服或无菌工作服应定期在规定级别洁净环境中分别清洗、干燥、整理和保存,并区别使用。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清洗应按要求使用工艺用水。

8.洁具间、洗衣间、工位器具间以及需要使用工艺用水的功能间应设置必要的水路管道、水池,标识工艺用水的种类和流向,设置具有防倒灌功能的地漏[100级的洁净室(区)不应设置地漏]并及时清洁消毒,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微生物等的污染。

9.应设置与产品生产工艺相对应的专用功能间或区域,如注塑间、干燥间等,其送回风管理和配置的设备应符合法规、标准规定和工艺的要求,必要时应设置缓冲间或气闸室。注塑间内应设置模具存放区域,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产生粉尘或烟雾的工艺,应设置防尘除烟设施,如排风设施。

10.应设置风淋、传递窗、缓冲间等满足物料传递需要的物料入口,物料传入洁净室(区)应进行净化处理,有防止门窗同时开启的措施,门窗应密封良好。

11.洁净室(区)内应设置独立的成品出口。

12.生产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分别建立10,000级下局部100级的无菌检验室、微生物限度室和阳性对照室。对于无菌检验室和微生物限度室由于条件所限无法设置相互独立的人流物流通道的,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避免交叉污染,阳性对照室应配备生物安全柜。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微生物限度室,用于环境和水质监测。

13.洁净室(区)的墙面、地面、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无霉迹,各接口处应严密,无颗粒物脱落,不易积尘,便于清洁,耐受清洗和消毒。洁净室(区)内的管道、墙上设施与墙壁或顶棚接触部位应密封。

14.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消毒的清洁卫生工具。

15.洁净室(区)内不同洁净度功能间之间,门的开启应向着洁净度级别高的方向,密封良好。洁净室(区)内回风口不应被遮挡。

16.洁净室(区)内应设置紧急逃生设施。

17.洁净室(区)内不应使用漆面或木质材质物品。操作台应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尘粒和纤维、不易积尘并便于清洗消毒。

18.相邻不同洁净级别功能间之间应设置压差表,并按规定进行计量校准。压差表零点与精度应符合要求。相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间的压差梯度应合理。

19.洁净室(区)内应合理设置温湿度计,并按规定进行计量校准。

20.洁净室(区)内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空气消毒,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避免对人员健康造成伤害。

21.产品生产工艺需要使用工艺用气的,应设置工艺用气通道,工艺用气通道应设置净化处理装置并明确更换要求,空气压缩机应能有效防护。

22.洁净室(区)内特殊生产工序需要100级洁净环境的,应配备层流罩、洁净工作台等设备。体外诊断试剂阳性物质处理应在10,000级环境下阳性间进行,并配备生物安全柜。阳性间应具备灭活设施、原位消毒设施,生物安全柜的级别或功能应符合其风险控制目标,不得对洁净环境造成污染,对于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的,空气应经除菌过滤后排出。

23.应配置洁净室(区)环境监测设备及配套用实验用设备,如尘埃粒子计数器、风量罩、风速仪、以及用于沉降菌或浮游菌检测的培养箱(培养细菌或真菌)设备和培养皿、配制所用试剂等。

24.空气净化系统设置应合理,压差表应进行计量校准,标明初、中效位置、气流走向及初始压差值。使用臭氧方式进行环境消毒的,应配置臭氧发生器。对于有干燥要求的,应配置除湿设备。

25.不同空气洁净级别区域之间物料传递应考虑相互间交叉污染的风险。如采用传送带时应分段传送。

(二)查阅生产企业洁净室(区)有关的管理文件、记录

1.应提供洁净室(区)平面图,与实际情况一致。

2.应制定人员卫生管理规定。

3.应保持工作人员进出洁净室(区)的记录。

4.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5.应提供洁净室(区)工作人员裸手操作时的手消毒记录,消毒频次应符合相关文件中的规定。

6.应提供洁净室(区)工作人员裸手操作时手细菌总数的检测记录,检测频次应符合相关文件中的规定。  

7.应定期对进行洁净室(区)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8.应制定物料净化管理规定。

9.应制定洁净(无菌)工作服管理规定。

10.应保持洁净(无菌)工作服清洗、消毒(灭菌)记录。

11.应制定洁净室(区)卫生管理规定,包括设备、工装模具及工位器具清洁存放规定;操作台、场地、墙壁、顶棚清洁规定以及清洁工具的清洁及存放规定;消毒剂选择、使用、更换的管理规定;空气消毒规定;清场管理规定以及洁净环境日常监测管理规定等。

12.应保持工位器具清洗、消毒(灭菌)记录。

13.应保持洁净室(区)卫生清洁记录。

14.应保持洁净室(区)空气消毒记录。

15.使用紫外线灯进行洁净环境消毒的,应保持紫外线灯使用记录。

16.应保持洁净环境清场记录。

17.应保持洁净室(区)沉降菌(或浮游菌)监测布点图。

18.应保持洁净环境日常监测记录。

19.如果空气净化系统不是连续开启,应保持空气净化系统开关时间和洁净室(区)使用时间的记录。

20.应保持工艺用气检测记录。

21.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开展日常监测并保持记录。

22.应保持空气净化系统初效、中效清洗/更换、高效更换、压差监测等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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