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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器械无菌检验检查要点指南(2023版)
发布时间:2023-12-15浏览:339

北京市医疗器械无菌检验检查要点指南(2023版)

无菌检验是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控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及检验人员业务能力等因素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作为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其无菌检验工作应由本企业独立完成。

本指南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人员增强对无菌检验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无菌检验相关知识的掌握,指导和规范全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人员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无菌检验过程控制水平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无菌检验的过程管理要求提供参考和依据。

本指南中涉及或引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检查指南等发生内容或效力变化时,要以当时执行的最新版为准。必要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重新研究修订,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

医疗器械无菌检验检查要点.jpg

一、适用范围

本检查指南可作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等涉及无菌检验检查的参考资料。

二、检查内容

检查人员应在充分了解生产企业无菌检验活动的情况下,对其无菌检验过程的控制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对其控制水平作出客观的评价。

一般情况下,检查人员可按照以下顺序开展检查工作,并适时做好相关记录:

1.了解产品特性及生产企业选择的无菌检验方法。常见的产品无菌检验方法包括直接接种法和薄膜过滤法。当建立产品的无菌检验方法时,生产企业应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以证明所采用的方法能够给出正确的结果。若检验程序或产品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应重新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方法适用性试验应按供试品无菌检验的规定及有关要求进行操作,若需使用表面活性剂、灭活剂、中和剂等试剂,应证明其有效性和对微生物无毒性。应对药典规定的每一试验菌逐一进行方法确认。方法适用性试验也可与供试品的无菌检验同时进行。

2.了解检验人员的专业背景、培训情况及工作经历。可通过查看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或当面询问检验人员等方式,检查无菌检验人员是否具备微生物专业知识,是否经过无菌技术的专业培训以及是否具有相应的检验工作经验等。

3.现场查看无菌实验室。无菌检验应在环境洁净度10000级下的局部洁净度100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如在10000级洁净间内配置超净工作台等)进行,其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微生物污染。单向流空气区、工作台面及环境应定期监测。

4.现场查看无菌检验所需的设备和器具。其中,主要设备包括:恒温培养箱(真菌、细菌)和(或)恒温水浴箱、压力蒸汽灭菌器和(或)电热干燥箱、电子天平、光学显微镜、集菌仪、过滤装置(无油真空泵、滤杯、滤头、滤瓶、微孔滤膜、夹子)等;从试验安全性考虑,建议阳性对照试验使用生物安全柜。

主要器具有:试管及试管架、酒精灯、75%乙醇棉、灭菌刻度吸管(1mL)、灭菌平皿(9cm)、锥形瓶、三角烧瓶、灭菌剪刀、镊子等。

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方法对与供试液接触的所有器具灭菌,通常置压力蒸汽灭菌器内121℃、30分钟,或置电热干燥箱内160℃、2小时。器具灭菌后必须做好标识,标明灭菌的时间和使用有效期。器皿在灭菌后,应在经验证的保存期内使用。

5.对照生产企业有关无菌检验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相关技术文件,要求检验人员当场操作或口述无菌检验的过程。

(1)培养基制备

生产企业可按药典中的处方制备培养基,亦可使用按该处方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脱水培养基。配制后应采用验证合格的灭菌程序灭菌。制备好的培养基应保存在2℃~25℃、避光的环境,并在经验证的保存期内使用。

生产企业也可以使用商品化的预制培养基,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无菌检验用的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及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等应符合培养基的无菌性检查及灵敏度检查的要求。检查可在供试品的无菌检验前或与供试品的无菌检验同时进行。

(2)供试品的无菌检验

无菌检验方法包括薄膜过滤法和直接接种法。只要供试品性质允许,对于医疗器械类产品,应优先采用直接接种法。进行供试品无菌检验时,应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供试品无菌检验所采用的检查方法和检验条件应与方法适用性试验确认的方法相同。

无菌操作时,如果供试品容器内有一定的真空度,可用适宜的无菌器材(如带有除菌过滤器的针头)向容器内导入无菌空气,再按无菌操作启开容器取出内容物。

(3)培养及观察

含培养基的容器按规定的温度培养不少于14天。培养期间应定期观察并记录是否有菌生长。如在加入供试品后、或在培养过程中,培养基出现浑浊,培养14天后,不能从外观上判断有无微生物生长,可取该培养液不少于1mL转种至同种新鲜培养基中,将原始培养物和新接种的培养物继续培养不少于4天,观察接种的同种新鲜培养基是否再出现浑浊;或取培养液涂片,染色,镜检,判断是否有菌。

(4)结果判断

生产企业应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判断:

①若供试品管均澄清,或虽显浑浊但经确证无菌生长,判供试品符合规定;②若供试品管中任何一管显浑浊并确证有菌生长,判供试品不符合规定,除非能充分证明试验结果无效,即生长的微生物非供试品所含。阳性对照管应生长良好,阴性对照管不得有菌生长,否则试验无效。

当符合下列至少一个条件时,方可判试验结果无效:①无菌检验试验所用的设备及环境的微生物监控结果不符合无菌检验方法的要求;②回顾无菌检验过程,发现有可能引起微生物污染的因素;③供试品管中生长的微生物经鉴定后,确证是因无菌检验中所使用的物品和(或)无菌操作技术不当引起的。

试验若经确认无效,应重试。重试时,重新取同量供试品,依法重试,若无菌生长,判供试品符合规定;若有菌生长,判供试品不符合规定。

6.查阅试验记录。完整的试验记录应明确包含下列几类信息:

(1)样品记录,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批号、取样地点、取样方式、取样人、原始试验记录序号。

(2)灭菌物品制备记录,至少应包括:

①培养基:培养基名称、培养基批号、各组分的称取量(g)、纯化水用量(mL)、培养基分装数量、灭菌日期、灭菌的实际温度和时间、灭菌后pH值(冷却至25℃测定,不得超过规定值的±0.2)、制备人、培养基存放地点和有效期等。

②器具:器具名称、器具数量、灭菌日期、灭菌的实际温度和时间、制备人、器具存放地点和有效期等。

(3)原始试验记录,至少应包括:记录名称、记录序号、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批号、灭菌批号、样品数量、取样日期、检验日期、检验依据、主要试验设备及器具、使用的培养基批号、试验方法、试验环境条件、试验结果(定期观察的结果)、试验结论、检测人和复核人等。

(4)废弃物处理记录,至少应包括:废弃物形态(固体、液体)、废弃物数量、灭菌时间和温度、经办人和处理日期等。

三、其它应注意的问题

1.生产企业应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试验样品应从常规产品中能够代表加工过程和条件的批次中选择。选择样品是随机的。试验样品的选择和试验前预处理方式应明确,以免对样品造成污染,或改变样品上所含的微生物的数量和种类。试验样品也可以选择制造过程中的不合格产品,但所选择的不合格产品应该能够代表这个生产批次的加工过程和条件。用于试验的不合格产品应不会影响无菌测试的有效性。

2.生产企业对于供试品的选取、转移过程要采取防止污染措施,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选取制作供试品的试验样品时,样品包装须完好无损,尤其是只有一层包装的样品。进入无菌检验室的样品若有两层或两层以上包装的,需将外包装在传递窗(或缓冲间)拆除后,传入实验室。

3.无菌检验中接触供试品的试验用具温度不能过高,以防供试品上可能存在的微生物因温度过高被灭活。对不同种类和不同批次的产品,在拆包装及夹取样品时,应更换试验用具(如:剪刀、镊子)。

4.进入无菌检验室的所有培养基、供试品等的外表都应采用适用的方法进行消毒处理(如:紫外灯照射不少于30分钟;适用时,对供试品外包装表面用适宜的消毒液进行彻底消毒等),以避免将外包装污染的微生物带入无菌检验室。出具试验结果后,所有培养物须经121℃高压灭菌30分钟的处理。

5.由于无菌检验时间跨度较长,因此记录应能够完整体现试验的全过程,对于在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均应在记录中客观反映。

6. 在进行无菌检验时,还应考虑消除产生假阴性的因素。产生假阴性的因素以及相应的消除措施包括:培养条件不能支持微生物的生长,应按照药典要求进行培养基适用性检查;产品中含有某种抑菌成分会导致微生物生长微弱、缓慢或不生长,可采用增加冲洗量、增加培养基用量、使用中和剂或灭活剂等方式消除抑菌物质的影响;产品灭菌后未进行充分的解析(如采用环氧乙烷灭菌)导致微生物被杀死,应确定灭菌后产品的解析时间、储存条件及储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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